(2015)和县民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尤正新与乌鲁木齐市瑞博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正新,乌鲁木齐市瑞博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和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县民初字第397号原告尤正新,男,汉族,农民,1965年7月出生,湖北省枣阳市人。被告乌鲁木齐市瑞博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博新兰,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苏州路**号。委托代理人王毅,男,汉族,1967年1月出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张培荣,男,汉族,广东正大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本院于2015年7月7日受理原告尤正新诉被告乌鲁木齐市瑞博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传唤原告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 敏人民陪审员 赵有丁人民陪审员 张素清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唐 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