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仓民初字第2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郭汝贵、欧龙刚、欧虎强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叶娟、蔡雅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初字第2712号原告郭汝贵,女,196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原告欧龙刚,男,198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原告欧虎强,男,198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三原告委托代理人肖宗杰,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负责人叶远航。委托代理人林勇、马威,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娟,女,198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委托代理人刘颖,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雅贤,男,198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委托代理人叶娟,女,198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汝贵、欧龙刚、欧虎强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叶娟、蔡雅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第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汝贵、欧龙刚、欧虎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元,撤诉减半收取59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王群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曾慧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