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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官民初字第1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孙江林与井洪(宏)林、张爱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官民初字第1211号原告孙江林,居民。被告井洪(宏)林,农民。被告张爱朵(曾用名张文红),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江林诉被告井洪林、张爱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江林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孙江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江林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孙江林负担。审判长  李振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