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09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刘爱平与袁家福、金先凤、李佳佳、袁雅丽、袁子健、合肥瑞鑫运贸有限公司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爱平,合肥瑞鑫运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911-7号申请执行人:刘爱平,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合肥瑞鑫运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肥西县。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2015)南执字第00911-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合肥瑞鑫运贸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合肥瑞鑫运贸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人民币549786.3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 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宗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