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执字第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武红军与苏文斌、罗朋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红军,苏文斌,罗朋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辉执字第861号申请人武红军,农民。被执行人苏文斌。被执行人罗朋程,农民。武红军申请执行苏文斌、罗朋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武红军依据生效的(2015)辉民初字第121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1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苏文斌、罗朋程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限期给付申请人借款9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1025元、执行费12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申请人武红军与被执行人苏文斌、罗朋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苏文斌将其分期付款购买的辉县市兆丰花园8号楼二单元602室房产一处(已付9万元)交付申请人武红军,抵清全部案款。以后分期付款有申请人武红军承担。二、被执行人苏文斌保证该处房产未设定权利负担。被执行人苏文斌、罗朋程配合申请人武红军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有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申请人承担。本协议签订后,被执行人苏文斌于当日将该处房产交付申请人武红军,申请人武红军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辉民初字第12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月军代理审判员 李玉琴代理审判员 周在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高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