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杏民初字第02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杏民初字第02443号原告王某某,女,198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杏花岭区。被告晁某某,男,197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员 郑咏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记员 薛艳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