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中刑减字第01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陈小战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小战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渭中刑减字第01792号罪犯陈小战,男,1970年11月8日出生于陕西省富平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陕西省华山监狱服刑。2013年1月16日,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富刑初字第0010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陈小战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39819.82元(限刑满释放后两年内予以赔��)。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华山监狱于2015年8月2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华山监狱提出罪犯陈小战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成绩优良,劳动中服从分配,计分考核中得积极13个。经审理查明,该犯在劳动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计分考核获积极13个。本院认为,罪犯陈小战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陈小战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2年6月5日至2018年1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晓强审 判 员 别周玲代理审判员 刘明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