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余民初字第1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何文平与赵建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文平,赵建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余余民初字第1084号原告:何文平。被告:赵建峰。原告何文平与被告赵建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谈建明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何文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建峰经本院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何文平诉称,2014年9月至2014年10月,何文平受雇于赵建峰在世茂西西湖做油漆工。因赵建峰未支付报酬,经何文平多次催讨,赵建峰于2015年2月11日出具欠条一份,载明:结欠何文平工资款12000元。但赵建峰至今一直未履行支付义务。现请求判令:赵建峰立即支付何文平工资款12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赵建峰承担。为证明以上事实,何文平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欠条一份,证明赵建峰结欠何文平工资款12000元的事实。赵建峰未作答辩,也未举证。何文平提供的证据,本院在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材料后,赵建峰未在答辩期内提出异议,且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审查认为,上述证据符合有效证据的构成要件,确认具有证明力。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与何文平诉称的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何文平与赵建峰之间因油漆工劳务关系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有效。赵建峰未及时付清劳务报酬是形成本案纠纷的原因,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何文平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建峰支付原告何文平劳务工资款1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赵建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审判员 谈建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郑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