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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执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韩某某与被申请执行人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民执字第131号申请人韩某某,男,回族,生于1983年4月20日,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被执行人马某某,男,回族,生于1989年6月5日,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韩某某与被申请人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实被执行人马某某本人及亲属均外出务工,具体住址不详,其家中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民民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穆浩军审 判 员  王 伟代理审判员  张德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王正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