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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油执字第1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张晓青申请执行邹德茂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青,邹德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油执字第1003号申请执行人张晓青,女,生于1988年2月26日,汉族,湖北省巴东县人。被执行人邹德茂,男,生于1978年4月4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江油民初字第1162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人张晓青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邹德茂将婚生子交由其抚养,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邹德茂长期外出务工,因本案属于身份关系案件,现无法对被执行人邹德茂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亦无法直接强制执行将双方婚生子交由申请人抚养,经合议庭讨论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江油民初字第11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陈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