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中民三终字第01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姚星宇与沈阳新北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热力合同采暖费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星宇,沈阳新北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中民三终字第010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星宇,男,198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委托代理人:许振海,辽宁正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新北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法定代表人:苏壮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房淑云,辽宁正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栾涛,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姚星宇因与被上诉人沈阳新北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热力合同采暖费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1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杰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赵卫、代理审判员乔雪梅共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原告沈阳新北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诉称,原告单位负责位居沈河区奉天街419-3号2-11/12-1号房屋的供暖,被告为该房屋所有人,建筑面积376.92平方米,被告至今尚欠2013年—2015年的采暖费人民币21,107.76元。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尚欠采暖费人民币21,107.76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审被告姚星宇辩称,房屋所有情况及欠费情况均属实,没有交纳采暖费的原因是我家室内的暖气个别不热,大概有4片暖气不热,两个卫生间的暖气片、楼上大厅两个暖气片均不热。所以我才不同意交纳采暖费。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姚星宇系位于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419-3号2-11/12-1室(建筑面积376.92平方米)房屋的所有人。该房屋由原告单位负责供热,现因被告未缴纳该房屋2013年度至2015年度的采暖费,原告起诉来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费明细、房产登记表一份等证据经当庭质证,原审法院予以认证。原审法院认为,原告对被告履行了供暖义务,被告已实际接受了原告的供暖,因此原、被告之间的供用热力关系成立。交纳采暖费是房屋所有权人的义务,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按照规定按期足额交纳采暖费。原告系本案涉诉房屋的所有权人,故其应当向被告交纳相应的采暖费。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应按实际供暖面积支付采暖费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抗辩个别暖气不热,室内温度不达标的问题,因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该项主张,故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沈阳市城市供暖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姚星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新北热电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度至2015年度采暖费人民币21,107.76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65元,由被告姚星宇负担。宣判后,上诉人姚星宇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没有履行法定义务及合同义务,无权主张上诉人支付采暖费。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的规定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供暖设施负有保修义务,在2013至2015采暖期,上诉人多次向被上诉人投诉反映室内供暖设施有部分暖气片不热,需要检查维修,但被上诉人均告诉上诉人暖气片无法维修,拒绝承担法定义务,造成供暖不热。上诉人曾要求被上诉人对室内温度进行测温,并要求对卫生间进行测温,但这一合法要求却被拒绝,被上诉人无权向上诉人主张支付采暖费。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沈阳新北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答辩称: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没有履行供热义务,没有证据,本案在一审中没有提供相应证据,所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请求维持原判。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上诉人称被上诉人没有进行测温、拒绝修理暖气片,对此应负举证责任。上诉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被上诉人履行了供热义务,原审判决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2013年度至2015年度采暖费21,107.76元,并无不当。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30元,由上诉人姚星宇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曹 杰审 判 员 赵 卫代理审判员 乔雪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阎玉洁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