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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西民初字第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程方义与程正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西民初字第892号原告程方义,身份证地址: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委托代理人韦雅楠,广东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正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本院受理原告程方义诉被告程正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方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50元,因撤诉减半为15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向本院预���受理费3050元,本院退回原告1525元)。审判员  王健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何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