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雄民初字第09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原告董建伟诉被告陈洪亮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建伟,陈洪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雄民初字第0940号原告:董建伟,男,1978年9月2日出生,汉族,籍贯:河北省雄县,住雄县亚古城村。委托代理人:刘秋良,雄县雄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洪亮,男,成年,住高碑店市白沟镇第一街***号。原告董建伟与被告陈洪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庭外和解,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建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建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化丹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