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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市刑执字第1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赵中福抢劫、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1754号罪犯赵中福。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本院于2001年11月13日作出(2001)桂市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中福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1年12月31日交付执行。本院又于2002年11月15日作出(2002)桂市刑初字第1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中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与前盗窃、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罚,决定执行判处被告人赵中福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凤珍经济损失人民币455.96元,与同案被告人对赔偿总额人民币911.92元互相连带承担赔偿责任。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22日以(2003)桂刑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5年8月27日又经该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2007年5月、2009年7月、2011年11月、2014年2月经本院裁定减刑四次,共计减刑七年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0月26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5年8月24日提出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以罪犯赵中福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赵中福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评为优秀学员。自2013年11月至2015年4月止累计获奖励分86.3分。该犯未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于2014年12月4日缴纳赔偿金人民币600元。该犯户籍所在地的兴安县溶江镇廖家村民委员会、兴安县司法局溶江司法所、兴安县溶江镇民政办公室均证明其家庭困难。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中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中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刑期执行至2015年10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文曙光审判员谢国泉代理审判员谢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文胜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