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渝二中法民申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5

案件名称

向道淑,谭质量与李永芬,谭秀明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向道淑,谭质量,谭秀明,李永芬,江兴耀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民申字第0007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向道淑,女,192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谭质量,男,194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谭秀明,男,196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李永芬,女,195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江兴耀,男,194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再审申请人向道淑、谭质量因与被申请人谭秀明、李永芬、江兴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03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向道淑、谭质量申请再审称:1、不动产诉讼时效为20年,法院应支持其诉讼请求;2、卖房协议并非向道淑、谭质量所签,应认定无效;3、被申请人谭秀明是先侵权后办证,其后办理的房屋产权证应无效;4、根据房屋买卖协议,本案504㎡的宅基地加6间房屋残值只卖2500元,显失公平;5、虽然被申请人李永芬将卖房款用于家庭开支,但这期间因夫妻双方在闹离婚,故不应认定夫妻双方共同使用了售房款;6、诉争房屋是向道淑的,谭质量只有使用权,李永芬无权出卖;综上,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再审予以改判。本院认为,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本案一审中,谭秀明虽以向道淑、谭质量起诉的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提出抗辩,但一审并未支持。且本案一、二审均是从实体权利上驳回了向道淑、谭质量的诉讼请求,并非因诉讼时效而驳回,故二人以未过诉讼时效为由请求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关于向道淑、谭质量申请再审称“李永芬与谭秀明恶意串通,在房屋主人不在场、不知情、无授权、无签字的情况下”,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的理由。本案诉争房屋系李永芬(谭质量之妻)委托江兴耀卖予谭秀明,并收取了售房款,对这一事实李永芬、谭质量均是认可的。李永芬卖房时,虽然房屋所有人谭质量不在场、未在房屋买卖协议上签字,但李永芬是谭质量的妻子,谭秀明鉴于二人特殊的身份关系,再加上谭质量长期在外跑车不在家,谭秀明有理由相信谭质量是同意卖房的,其在主观上是善意的。向道淑、谭质量主张李永芬与谭秀明恶意串通,但并未举证予以证实,其再审理由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谭质量在一、二审及再审审查期间的陈述,其在李永芬卖房后不久即已知晓此事,并将购房款用于家庭开支。谭质量在明知房屋已被李永芬卖予谭秀明的情况下,直到2014年才起诉至法院,鉴于其十几年间均未提出过异议,一、二审认定谭质量对李永芬处分房屋的行为进行了追认是正确的,李永芬委托江兴耀与谭秀明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合法有效的。故向道淑、谭质量此项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关于向道淑、谭质量申请再审称谭秀明“先侵权后办证,产权证无效”的理由。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谭秀明通过购买,取得诉争房屋产权,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谭秀明随后将该房拆除重建,新建房屋亦已取得房屋产权证。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谭秀明对新建房屋拥有合法的产权,向道淑、谭质量此项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关于向道淑、谭质量主张504㎡宅基地加6间房屋残值只卖2500元,是否显失公平的问题。从向道淑、谭质量举示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来看,李永芬出卖的是“3间正屋、2间灶屋、1眼猪圈;屋内家具不卖,属房子建设方面的一律卖给买方所得;房子周围的竹木、树木随房子一同卖给买方所得,皂角树在外”,并非出卖的是向道淑、谭质量主张的瓦片等房屋残值。再结合诉争房屋原状况、万五土(2004)323号村民建房用地批准书、渝村规万五字(2003)57号《重庆市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渝村建万五(2003)57号《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许可书》、(2011)字第03204号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面积90平方米),诉争房屋的售价符合当时、当地的客观实际情况,该协议并未显失公平,且显失公平亦非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定要件。向道淑、谭质量所主张诉争房屋占地504㎡系其个人估算,并未举证证实,谭秀明对此面积亦不认可,故本院不予采纳。向道淑、谭质量此项再审申请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夫妻协商离婚期间,妻子将售房款用于家庭开支,是否算是共同使用了售房款的问题。谭质量、李永芬二人婚姻存续期间,李永芬收到售房款并用于家庭开支,且谭质量在一审庭审中亦认可共同使用了该笔款项,故一、二审认定夫妻二人共同使用了诉争房屋售房款并无不当。虽然谭质量称卖房期间,与李永芬夫妻关系不好,在协商离婚,但该情况对二人婚姻状况并无实质影响,故向道淑、谭质量此项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关于“分家析产”分配的是房屋所有权还是使用权的问题。向道淑、谭质量现主张分家只是分的房屋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仍归母亲向道淑所有。本案一、二审已查明,向道淑在其夫谭仁鲁去世后,通过分家析产的方式将诉争房屋分给长子谭质量。对于“分家析产”,应理解为对房屋所有权的处分,向道淑、谭质量现主张系对房屋使用权的分配是不符合常情,亦不符合当时真实意思表示的。结合本案案情,分家析产后,谭质量即取得了诉争房屋所有权,向道淑对该房屋不再享有权利,故一、二审驳回向道淑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谭质量虽然经分家取得诉争房屋所有权,但因该房后被卖予谭秀明,房屋所有权已发生转让,故一、二审未支持其恢复诉争房屋原状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向道淑、谭质量此项再审申请理由亦不能成立。综上,再审申请人向道淑、谭质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向道淑、谭质量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冯 波代理审判员  冉世均代理审判员  朱晓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冉玉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