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执字第3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陈华亮与陈康年、吴锡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3540号申请执行人:陈华亮,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601X。被执行人:陈康年,男,1982年3月16日出生,澳门居民,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荣泰河庭C1区2栋2单元1104房,澳门身份证号码5/146263/8,港澳通行证号码M0036869500。被执行人:吴锡权,男,澳门居民,住澳门海南。澳门身份证号码×××5(4)。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的(2015)珠中法民四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座落于香洲区前山泰和路138号2栋2单元1104房的房屋产权属被执行人陈康年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陈康年名下位于香洲区前山泰和路138号2栋2单元1104房的房屋产权。二、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月日起至201年月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海平二0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黄良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