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桥民初字第1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原告承德市腾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建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市腾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建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1103号原告承德市腾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委托代理人苏楠,河北华川律师事务所宽城满族自治县分所律师。被告王建强,住承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市腾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建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承德市腾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建强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市腾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建强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邓立靖审判员 何洪涛审判员 崔海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钱 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