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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XX媚与于XX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786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被告于某某,女,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户籍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于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于某某向原告李某某偿还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13000元。被告未提供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案相关情况一、借款时间及借款金额:2014年9月29日借款人民币5万元,2014年10月7日借款人民币5万元,合计人民币10万元。二、约定的借款期间:第一次借款的期间为2014年9月29日至2015年1月31日;第二次借款的期间为2014年10月7日至2014年11月10日。四、利息约定:2014年9月2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中约定到期支付利息六千元,即每月百分之三利息。2014年10月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中未约定利息。五、有无担保:无。六、借款交付情形:第一次借款原告于2014年9月29日通过银行一次性向被告账户转账共计人民币5万元,原告提供了其相应的工商银行账户转账记录。原告陈述,第二次借款5万元以现金交付,交付地点为XX大地XX百货前的咖啡厅。七、违约责任约定:无。八、还款情形:原告陈述被告未偿还分文,被告未就借款偿还情形作出陈述或提供证据。九、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形:1、原告陈述,第二次借款时双方当事人口头约定逾期还款按每月百分之三计算利息,但原告未能就此提供证据予以证明;2、原告确认被告已经偿还利息5千元。裁决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在诉讼中有提供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反驳原告请求的权利,被告在本院向其送达诉状及证据副本后未提供答辩及证据,视为被告对相关权利的放弃。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有被告出具的借条、银行电子回单为证,本院依据证据规则对双方当事人的借款关系予以确认。被告未能在约定期限偿还借款,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第一次借款,双方当事人约定四个月借款期间的利息为6000元,月利率为3%即年利率36%。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利率超过了年利率24%,但被告已按约定利率支付了其中的绝大部分利息,支付的总额超过了按年利率24%计算的借款期间的利息总额。本院认为,尚未支付的利息,出借人请求人民法院支持的利率不得超出年利率24%;借款人已支付的利息超过年利率24%但未超过36%的,出借人对超过24%的部分可不予返还。因此,原告不得要求被告按约定利率支付尚未支付的借款期间的利息,对借款期间的利息,本院视为被告已履行完毕。但被告违反约定逾期还款,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法应自逾期还款之日即2015年2月1日起按民间借贷的上限即年利率24%支付利息。对于第二次借款,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当事人有约定利息,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双方当事人仅约定了还款期限,未明确约定借款期间的利息及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按每月百分之三支付借款期间利息及逾期还款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但被告违反约定逾期还款,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法应自逾期还款之日即2014年11月11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李某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其中5万元自2015年2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起算,另外5万元自2014年11月11日起按年利率6%起算,以上两笔利息总额以原告请求的13000元为限)。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60元,公告费5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坤 东人民陪审员 郝 兰 珍人民陪审员 孙  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欧阳杜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