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02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张紫爽与武志锋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0252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紫爽诉被告孙国玉、武志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紫爽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 敏人民陪审员 周庆华人民陪审员 张蕊芬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李思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