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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02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张紫爽与武志锋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0252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紫爽诉被告孙国玉、武志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紫爽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 敏人民陪审员  周庆华人民陪审员  张蕊芬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李思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