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民一初字第03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刘士海与王文文、阜阳市颍东区宏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皮之福、程正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士海,王文文,阜阳市颍东区宏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皮之福,程正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3033号原告:刘士海,男,1970年9月10日出生,住阜阳市颍州区一道河东路财富名都。被告:王文文,女,198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沙河路。被告:阜阳市颍东区宏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阜阳市颖东区北京路3号。法定代表人:王文文。被告:皮之福,男,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清河东路9号新大陆小区。被告:程正良,男,196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阜王路388号奎星苑小区。本院在审理刘士海与王文文、阜阳市颍东区宏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皮之福、程正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士海自2015年8月28日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按照规定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阚 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卜小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