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集行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邱云英不服厦门市集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建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集行初字第51号原告邱云英,女,汉族,。被告厦门市集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法定代表人吴伯荣,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靖、黄捷,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法定代表人吕庆端,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盛利、郭晓珍,福建大道之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邱云英不服被告厦门市集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建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邱云英诉被告厦门市集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被告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建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邱云英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说明本案纠纷的实质涉及申请人与开发商及物业公司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问题,原告拟通过其他途径协商处理或另行主张权利,请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邱云英以拟自行协商解决纠纷或另行主张权利为由请求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自愿,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云英撤回对被告厦门市集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被告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邱云英负担。审判长丁耀霜代理审判员徐栖桐人民陪审员陈涛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黄永钦速录员陈荣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