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00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徐麻德与钱付程、杜清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麻德,钱付程,杜清文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00724号原告徐麻德,男,1947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平舆县。被告钱付程,男,1964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平舆县。被告杜清文,男,194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原告徐麻德诉被告钱付程、杜清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麻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钱付程、杜清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5年被告杜清文建房,被告钱付程承包此项工程,原告徐麻德给被告钱付程打工。在打工期间,于2005年1月26日,由于架子不牢固,造成原告徐麻德受伤骨折,医疗费花去2600元,被告垫付了2000元,下余医疗费600元及打工时该给付的工资300元,被告拒不支付,只是出具了欠条证明。原告住院30天,××例及票据被告全部拿走,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被告一直未还。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治疗期间的住院生活补助费1000元,护理费3000元,误工费4000元,营养费600元,医疗费600元(共计9200元)。被告钱付程、杜清文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杜清文建房期间,杜清文的弟弟杜志民是包工头,钱付程是代工记账,原告徐麻德是杜志民喊去干活的。2005年正月26日,由于干活时用的木架子不牢固断了,造成原告徐麻德受伤,后住院治疗,杜清文和钱付程给原告出具一张欠条,欠条内容显示“马德住院费总计贰千陆佰元正,已付贰仟元,欠陆佰元、工钱叁佰元,总计:下今欠马德玖佰元-(900元)中间人:钱付程,农7月26日杜清文”。花费条内容显示“兹于正月26日—7月26日,徐麻德因脚踝病花费医疗费2607元整。2005年7月26日”(系原告自己所写)。上述事实,有身份证、原告陈述、欠条、花费条等证据证实,且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共同承建被告杜清文的房子但包工头是杜志民,盖房子的是杜清文,记账的是钱付程,因此杜清文及钱付程不是承担原告徐麻德医疗费的义务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徐麻德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徐麻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百旺审 判 员 王 露人民陪审员 陶红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王营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