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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民初字第3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江苏省民族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厦门中侨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初字第3204号原告(反诉被告)江苏省民族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马台街139号,组织机构代码13477262-0。法定代表人李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安银,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韶华,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厦门中侨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枋钟路2366号105室,组织机构代码70548448-X。法定代表人李叶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辛美玲,福建明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江苏省民族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厦门中侨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省民族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反诉原告厦门中侨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省民族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反诉原告厦门中侨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江苏省民族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厦门中侨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523元,由本诉原告江苏省民族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36元,由反诉原告厦门中侨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胡晓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记员林玉萍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