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民初字第21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原告王丽萍诉被告吴国荣、李素梅民间借贷纠纷冻结工资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萍,吴国荣,李素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2105-1号原告王丽萍,女,197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杭锦旗实验小学教师。被告吴国荣,男,196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杭锦旗吉日嘎郎图佳佳幼儿园离岗教师。被告李素梅,女,195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杭锦旗吉日嘎郎图佳佳幼儿园退休教师,系被告吴国荣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萍诉被告吴国荣、李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吴国荣、李素梅的个人工资账户予以冻结,原告丈夫李治平所有的轿车(车牌号蒙KZP1**)提供保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吴国荣的个人工资账户予以冻结;二、对被告李素梅的个人工资账户予以冻结;三、对原告丈夫李治平所有的轿车(车牌号蒙KZP1**)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浩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徐亚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