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浙杭刑执字第7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丁毅犯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丁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刑执字第7760号罪犯丁毅,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日作出(2013)甬鄞刑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丁毅犯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90000元。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乔司监狱于2015年8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楼园珍、周仲勋出庭履行职务,浙江省乔司监狱指派干警许辅昕、计晓冬出庭履行职务,罪犯丁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丁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经审理查明,罪犯丁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监狱级表扬,已履行罚金5000元,月均消费329.08元。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罚没款专用票据、考核期消费情况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丁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其犯罪性质、消费情况及罚金履行情况,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丁毅准予减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健审 判 员  蔡能娜代理审判员  李 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戴皖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