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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商初字第00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苏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侍作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商初字第00497号原告连云港市苏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经一路66号。法定代表人姜海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晓冬、朱晓旭,江苏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侍作志。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市苏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侍作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姜如明审 判 员  孟善业人民陪审员  张刘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李小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