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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梅执字第001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韦吉莉与商国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吉莉,商国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梅执字第00174-1号申请执行人韦吉莉。被执行人商国利。申请执行人韦吉莉与被执行人商国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己生效的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14)鄂黄梅民初字第0238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韦吉莉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商国利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商国利系黄梅县地震台干部,其每月工资收入由申请执行人韦吉莉持卡领取。未发现有银行存款信息、房地产登记信息、土地登记信息和工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韦吉莉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商国利的其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14)鄂黄梅民初字第0238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时被执行人商国利尚欠申请执行人韦吉莉94万元及延期支付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卫刚审判员  张新华审判员  梅新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蔡 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