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梅执字第001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韦吉莉与商国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吉莉,商国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梅执字第00174-1号申请执行人韦吉莉。被执行人商国利。申请执行人韦吉莉与被执行人商国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己生效的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14)鄂黄梅民初字第0238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韦吉莉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商国利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商国利系黄梅县地震台干部,其每月工资收入由申请执行人韦吉莉持卡领取。未发现有银行存款信息、房地产登记信息、土地登记信息和工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韦吉莉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商国利的其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14)鄂黄梅民初字第0238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时被执行人商国利尚欠申请执行人韦吉莉94万元及延期支付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卫刚审判员 张新华审判员 梅新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蔡 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