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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卢宏伟与柴占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宏伟,柴占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卢宏伟,农民。被执行人柴占旺,教师。本院在执行卢宏伟与柴占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柴占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案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北民初字第510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兴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杨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