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4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陈鹏与姜朋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鹏,姜朋竹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4398号原告陈鹏。被告姜朋竹。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鹏与被告姜朋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财产保全费420元,共计795元,由原告陈鹏负担。审判员 孙 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孙晓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