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少民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刘某与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少民初字第84号原告刘某,女,196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崔某某,男,196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以双方同意自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9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崔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长 王云华审判员 马伯慧审判员 徐 雯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许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