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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鹿商初字第4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韩国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韩国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鹿商初字第4336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负责人:宋佳伟。委托代理人:郑卡娜、魏学如。被告:韩国森。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韩国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韩国森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972154元及利息、罚息、复利21880.92元(暂计算至2015年8月3日,利息、罚息、复利从2015年8月4日起至还清全部本息之日止,按基准利率下浮30%的基础上加收50%计算),暂计算至2015年8月3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息合计994034.92元;2.判令被告韩国森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万元;3.如被告韩国森不立即偿付上述借款本息,则判令原告有权依法拍卖、变卖被告韩国森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和平路月湖小区××幢××室的房产,所得价款由原告优先受偿;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09年7月15日,原告与被告韩国森签订了编号为ZEWY090122《贷款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韩国森提供授信额度敞口最高限额(不含保证金)人民币200万元,授信期限为2009年7月15日至2019年7月15日止,利率为基准下浮30%,自发放之日起开始计算,按月偿还本息。《贷款合同》第十八条第一款约定,被告韩国森需向原告支付贷款金额5%的违约金。第十八条第三款约定,若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就逾期部分,原告从逾期之日起有权按照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即在该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对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合同同时还约定由被告韩国森名下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和平路月湖小区××幢××室的房产作为抵押物,被担保最高额度为本金2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评估费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原告于2009年7月21日向被告韩国森发放贷款人民币2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9年7月21日起至2019年7月21日止,贷款年利率为4.158%。被告韩国森从2015年1月20日起未按合同约定偿还本息。原告根据《贷款合同》第十四条第十款的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被告韩国森提前归还全部借款本息。截止2015年9月8日,被告韩国森欠原告借款本金972154元,利息23399.58元,期内利息的复利470.15元,逾期利息1844.79元。本院认为,原告已按约定计收利息、复利、逾期利息,再要求被告韩国森支付贷款金额5%的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韩国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借款本金972154元、利息23399.58元、逾期利息、复利(截止2015年9月8日,逾期利息1844.79元,期内利息的复利470.15元,之后的逾期利息、复利,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及编号ZEWY090122《贷款合同》约定的调整方式确定的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如被告韩国森未在上述期限内履行第一项债务,则依法拍卖或变卖被告韩国森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和平路月湖小区××幢××室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温房权证鹿城区字第××号,建筑面积:120.99平方米),所得价款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40元,减半收取6870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负担1150元、被告韩国森负担57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莹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陈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