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冷民初字第2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唐小东诉被告付永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冷民初字第2351号原告唐某某,女,197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付某某,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唐某某于2015年9月8日以双方已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唐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邓海云审 判 员 张燕云人民陪审员 蒋拥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戴海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