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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冷民初字第2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唐小东诉被告付永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冷民初字第2351号原告唐某某,女,197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付某某,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唐某某于2015年9月8日以双方已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唐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邓海云审 判 员  张燕云人民陪审员  蒋拥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戴海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