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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雁民初字第04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诉马炜、马国强、陕西润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省鸿业房地产开发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马炜,马国强,陕西润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省鸿业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雁民初字第04036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二路1号招商大厦。负责人:任莉,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常小琴、张倩,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炜,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马国强,男,汉族,系父子关系。被告:马国强,男,汉族。被告:陕西润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北二环与文景路交汇西南角0号金桥太阳岛39102号房。法定代表人:解鹏,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思泰,该公司员工。被告:陕西省鸿业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高新区科技路50号金桥国际广场B座22层。法定代表人:辛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文红杰,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诉被告马炜、马国强、陕西润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省鸿业房地产开发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540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4770元。审 判 长 宁 莎人民陪审员 王 华人民陪审员 侯燕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胡小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