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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江民初字第1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原告史华兰与被告赵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华兰,赵迎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江民初字第1034号原告史华兰,女,1962年6月24日生,汉族。被告赵迎春,女,1960年2月21日生,汉族。原告史华兰诉被告赵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滕清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华兰,被告赵迎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史华兰诉称,被告赵迎春于2014年3月28日欠原告史华兰6400元整,此款是2013年10月中旬向原告借的,于2014年3月28日补的欠条。现要求被告归还借款6400元,利息自愿放弃。被告赵迎春辩称,6400元的借条是我打的,我承认,但这是我与原告在一起投资的钱,不叫借钱,我现在只同意还3900元,因为我之前让XX归还原告2500元。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8日,被告赵迎春出具一张欠条,载明:欠史华兰人民币6400元整。另查明,2014年7月5日,XX自中国民生银行南京浦口支行以网银转帐的方式转入史华兰账户500元;2014年12月11日,XX自中国民生银行南京浦口支行以手机转账的方式转入史华兰账户1000元;2015年2月3日,XX自中国民生银行南京浦口支行以手机转账的方式转入史华兰账户1000元。史华兰认可收到上述三笔款项共计250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庭审陈述、欠条(复印件)一份及中国民生银行个人账户对账单三份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赵迎春出具欠6400元的欠条给原告史华兰,且其对该欠条认可,故欠款事实清楚、应当偿还。被告辩称“其通过XX归还原告2500元”的辩解意见,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认为“XX欠其3600元,但没有打欠条,收到转账的2500元是XX归还的债务”,本院认为,XX与原告史华兰之间的账目往来与被告赵迎春无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迎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史华兰6400元。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赵迎春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实行一审终审。审 判 员  滕 清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傅 玲书 记 员  傅小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