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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定刑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王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5)舟定刑初字第321号公诉机关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乐某,个体户。系本案被害人。被告人王某,个体户。曾因犯赌博罪于2001年12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2年4月16日刑满释放;再因吸毒于2011年4月1日、15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又因吸毒于2015年7月6日、22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现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7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舟山市定海区看守所。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以舟定检公诉刑诉(2015)3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童燕君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乐某、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与陈某分手后,多次尝试用窃得的钥匙开门欲找到陈某新住处。2015年6月19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找到定海区人民北路XXX号X幢XXX室乐某住处,用该钥匙开门后,见内有陈某私物,便从厨房内拿来剪刀将屋内男性衣服、鞋子等物品剪坏,并用酱油、麻油在房间内肆意喷涂,造成床单等物品受污损,损失共计价值人民币3830元。公诉机关以衣物照片、户籍证明、扣押、发还清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被告人王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予以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乐某诉称:在追究被告人王某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3830元。被告人王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乐某提出的诉讼请求,愿意承担赔偿责任。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与陈某交往期间,从陈某处窃得钥匙一把。二人分手后,被告人王某心有不甘,多次尝试用该钥匙开门欲找到陈某新住处。2015年6月19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找到定海区人民北路XXX号X幢XXX室乐某住处,用该钥匙将门打开,见内有陈某私物,心生忿恨,便从厨房内拿来剪刀将屋内男性衣服、鞋子等物品剪坏,并用酱油、麻油在房间内肆意喷涂,造成床单等物品受污损,损失共计价值人民币3830元。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乐某陈述证明,2015年6月19日18时许,其接女朋友陈某电话后赶到暂住处,发现防盗门开着,房间被人弄得一塌糊涂。多双鞋子、多件衣服、多条裤子、被套、被褥等物品被剪坏;部分物品还被麻油浇过,无法清洗;一把飞利浦牌剃须刀被损坏;四块窗玻璃被砸坏。其给过陈某一把防盗门钥匙,后听陈某说不见了,其就给陈某配了一把。2、证人陈某证言证明,其和王某于2005年认识后成为男女朋友,2015年初分手。2015年6月19日17时许,其接王某电话后得知王在定海区人民北路XXX号X幢XXX室拿其衣服。其就打电话给其男朋友乐某,乐报警后和其一起到住处,发现房间被搞得乱七八糟,乐某的衣服都被剪坏,阳台的两扇玻璃被砸坏;有一张床被砸坏。2015年3月,其和王某分手后二人吵过一架,王某拿过其钱包,后将钱包还其,但少了一把其和乐某住处的钥匙。3、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王某的基本身份情况及系被动到案的事实。4、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明,被告人王某的前科情况。5、现场被毁损财物照片证明,现场被毁损财物的具体情况。6、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证明,从被告人王某处扣押钥匙一串,已发还陈某。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及从现场铁盒底部提取手印一枚。8、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被毁损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830元;上述鉴定意见已通知被告人王某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乐某。9、被告人王某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证明,其和陈某原是男女朋友关系。2015年3月二人不再交往后,陈某和乐某住在一起。2015年6月19日17时许,其找到定海区人民中路XXX号X幢XXX室乐某住处,用从陈某处偷来的钥匙打开门,看到有陈某的物品。其就从厨房拿来一把剪刀,将男的衣物剪坏,还用酱油、麻油浇在衣物及被褥上。毁损的物品有,剪过枕头、被单、被套,并浇上酱油、麻油;还剪过一双绿色的耐克牌跑鞋、一双灰色的阿迪达斯牌跑鞋、一双白色的鳄鱼牌休闲鞋、一双灰色的NB牌跑鞋、一条棕色皮带及多件短袖、短裤、牛仔裤、羊绒衫、夹克外套;砸坏四扇窗玻璃;将一部诺基亚手机扔出窗外;在房间里随意乱踢乱砸。钥匙是其和陈某因分手吵架时,从陈某钱包里偷拿的。上述证据经当庭出示后,被告人王某无异议,足以证明上述事实,且来源合法,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83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日止。)二、被告人王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三千八百三十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侯文君人民陪审员  周意华人民陪审员  林意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徐明青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