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民保字第5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XX与范勤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XX,范勤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民保字第565-1号申请人XX。被申请人范勤昌。本院受理的申请人XX诉被申请人范勤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扣押被申请人的车辆。现因被申请人已缴纳保证金,被申请人要求解除扣押,申请人同意解除扣押。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范勤昌驾驶的车牌号为鲁G×××××轿车一辆(现停放在高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指定停车场内)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卓志二O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 秋 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