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二初字第00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管仕立与钱纯利、钱纯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仕立,钱纯利,钱纯祥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二初字第00242号原告:管仕立,男,1972年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定远县。委托代理人:曹雷,安徽天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纯利,,男,1969年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巢湖市。被告:钱纯祥,男,1965年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巢湖市。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聂结彬,安徽华洋邦乘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管仕立与被告钱纯利、钱纯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5月26日作出(2014)定民二初字第0015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管仕立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钱纯利在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标的款25万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马春海人民陪审员 王怀景人民陪审员 陈玲俐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德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