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初字第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原告陈建伟诉被告李雄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伟,李雄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初字第687号原告陈建伟,男,汉族,湖南邵阳人。委托代理人黎宏,湖南邵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雄杰,男,汉族,湖南邵阳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伟诉被告李雄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建伟以对方已经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伟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53元,由原告陈建伟自愿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铁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黄海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