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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执字第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三台县观桥粮站申请执行应永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台县观桥粮站,应永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716号申请执行人三台县观桥粮站。法定代表人何小毅,该粮站站长。被执行人应永敏,女,汉族,浙江省缙云县前路乡,现住四川省三台县景福镇。本院的(2013)三民初字第33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该生效调解书系被执行人应永敏授权其夫王军与申请执行人三台县观桥粮站达成,被执行人应永敏应履行的义务属其与王军的共同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王军为本案被执行人。二、对被执行人应永敏、王军的银行存款1040000.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留、评估、拍卖、变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烈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蒋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