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初字第1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席振信与马建峰、天津市交通集团天华通运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1540号原告席振信,农民。被告马建峰。被告天津市交通集团天华通运业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228号。法定代表人尹恩会,任董事长职务。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津西支公司。地址:天津市河东区黄埔南路与围堤道交口西南侧峰汇广场2-804。本案在审理原告席振信诉被告马建峰、天津市交通集团天华通运业有限公司、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津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席振信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席振信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席振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席振信负担。审判员王军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刘晓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