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桓执恢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桓台县鲁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吉红、周绪光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桓台县鲁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吉红,周绪光,鲁秀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桓执恢字第96号申请执行人:桓台县鲁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少海路****号综合楼南第*户。法定代表人:邢汉银,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吉红。被执行人:周绪光。被执行人:鲁秀荣。桓台县鲁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吉红、周绪光、鲁秀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桓商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刘吉红、周绪光、鲁秀荣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桓台县鲁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桓商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鲍贻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巩曰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