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执字第2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颜某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颜某某,深圳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执字第2283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1958年7月9日生,户籍地址:江西省吉安市。被执行人颜某某,男,汉族,1981年8月7日生,户籍地址:重庆市开县。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法定代表人武某某。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颜某某、深圳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4)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5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赔偿款155685.04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诉讼费3217元并案件执行费2235元,本院依法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执行人颜某某、深圳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165605.04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海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吴玉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