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获民初字第1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职全中与娄保民、徐红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职全中,娄保民,徐红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获民初字第1411号原告职全中。委托代理人张双喜,男,系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娄保民。被告徐红霞。本院在审理原告职全中诉被告娄保民、徐红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职全中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职全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5元,减半收取63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 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邵明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