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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青商初字第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与杨伟标、吴利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杨伟标,吴利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商初字第911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负责人:郭温静。委托代理人:杨玲玲。委托代理人:潘晶晶。被告:杨伟标。被告:吴利军。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与被告杨伟标、吴利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2015年9月8日,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伟标、吴利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78元,减半收取1189元,由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培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 记员  钟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