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市刑执字第1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覃泽任抢劫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覃泽任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1760号罪犯覃泽任,男,1987年9月15日出生,壮族,广西武宣县人,初中文化,原住武宣县。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3日作出(2007)深龙法刑初字第31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覃泽任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被告人覃泽任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18日以(2008)深中法刑二终字第1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5月15日交付执行。2011年3月、2013年7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二次,共计减刑二年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4月19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5年8月24日提出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以罪犯覃泽任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覃泽任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评为优秀学员。自2013年3月至2015年4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15.73分。该犯未缴纳罚金,其户籍所在地的武宣县思灵乡甘棠村民委员会、武宣县司法局思灵司法所、武宣县思灵乡民政工作办公室均证明其家庭��难,无能力缴纳罚金。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覃泽任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覃泽任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不变(刑期执行至2015年11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曙光审 判 员 谢国泉代理审判员 谢 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文胜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