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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法执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甘肃金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金塔分公司与张卓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金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金塔分公司,张卓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法执字第279号申请执行人甘肃金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金塔分公司。负责人王福。被执行人张卓芳。本院在执行甘肃金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金塔分公司申请执行张卓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甘肃金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金塔分公司自愿撤回执行申请,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的(2015)金法执字第27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