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8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03-08
案件名称
杨洋与刘为平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洋,刘为平,北京世纪谭府酒楼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8345号申请执行人杨洋,男。被执行人刘为平,男。被执行人北京世纪谭府酒楼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188号。法定代表人王其志,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杨洋与被执行人刘为平、北京世纪谭府酒楼餐饮有限公司借款事宜,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出具的编号为(2015)京中信执字01257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要求刘为平、北京世纪谭府酒楼餐饮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杨洋相应欠款。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为平、北京世纪谭府酒楼餐饮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为平、北京世纪谭府酒楼餐饮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三、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为平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刘为平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黄建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王鑫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