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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执字第01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安徽鼎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南通海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南通海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扣划银行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鼎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南通海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南通海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1047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鼎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法定代表人徐孝胜,经理被执行人南通海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负责人郭随华,经理。被执行人南通海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法定代表人刘长明,董事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14)六裕民二字第020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南通海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海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银行存款38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伦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傅绪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