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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北初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李继财与王小青、祝永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继财,王小青,祝永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北初字第00080号原告李继财,男,汉族,1946年12月22日出生,住武陟县。被告王小青,女,汉族,1968年10月5日出生,住武陟县。被告祝永庆,男,汉族,1989年6月19日出生,住武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继财与被告王小青、祝永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继财起诉。诉讼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建全审 判 员 张海滨代审判员 张翠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时振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