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执字第17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中心支行与叶茂琴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中心支行,叶茂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字第1732-3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中心支行。被执行人叶茂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民初字第2062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叶茂琴50078.75元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本院开户: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市北辰支行营业部账号:04×××9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意 来自